各乡(镇)学区、独立初中、区直校(园):
为认真贯彻《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甘肃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及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开展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1、未具备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
2、有志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社会人员。
二、认定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的在职教师,继续按首批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条件申报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2、非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的在职教师,在参加省上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市上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普通话测试且成绩合格后,申报相应的教师资格。
3、社会人员参照非师范类毕业的在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申请。
三、程序及要求
1、网上申报。2012年老师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实行网上报名,即由往年的学区、学校录入信息改为个人在网上输入申请信息,再由学区、学校、教育局确认的办法报名(网上申报的初、高中及需要能力测试人员请见附件:2012年庆市教人[2012]7号文件)。
2、在职教师认定教师资格,由各学区、学校统一报名,将在网上生成的信息打印《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思想品德鉴定表》加盖公章,连同网上生成的数据一并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
3、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将《教师资格认定审批表》、《思想品德鉴定表》(4—11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所在乡镇填写盖章,其中第8栏也可由公安派出所填写)及网上生成信息一并报区教育局(人事股)。
四、资料提供
1、师范类毕业生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证原件、一寸1 张纸质及电子照片。
2、非师范类毕业生及社会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原件、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单原件、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证原件,一寸1 张纸质及电子照片。
3、参加了2010年、2011年教育专业培训的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的教师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证原件、教育专业培训合格证原件、一寸1 张纸质及电子照片。
4、补、换证人员必须提交《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及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证书遗失声明》原件或低一级教师资格证。
四、办理时间
2012年04 月15日—06月30日
五、注意事项
1、表格必须用黑色中性笔工整填写,不得涂改,印章齐全,否则视为废表。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2012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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