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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来源:甘肃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发布时间:2013-03-20]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资格认定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全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网上申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甘肃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3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认定工作

各认定机构要根据省教育厅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早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发布。组织申请人登录网站了解相关情况,申报相应教师资格。要严格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规定,把好资格审查和材料审核关,确保各地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认定机构须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将本单位的教师资格认定年终总结及第二年的认定计划按上报我厅。

二、把握时限,做好认定工作安排

2013年认定工作分春季和秋季两次完成,网络系统春季开放时间定为201335714,网报时间为2013318614;秋季开放时间为2013912123,网报时间为20139231122。请各级认定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全省系统开放时间内设置本机构具体的认定工作时间段并及时向申请人公布。

三、减少浪费、做好证书管理工作

教师资格证书申领与发放以市(州)为单位。各认定机构按照实际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人数,在本级认定机构得出认定结论后,以市(州)为单位每年分两次向教育厅师范处申报,不得以预估人数报送。

各认定机构在打印前须检查打印是否正确,要减少证书浪费。对耗损的证书,以市(州)为单位登记在册,专人保管,待教育厅核查后再行销毁。

各认定机构要严格证书管理,每次认定结束后,要认真做好证书申领、损耗及留存数量的清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省教育厅。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根据教育资格认定中心要求,从今年春季认定起,所有认定机构添加认定数据、单机版认定数据导入、添加定期注册数据功能全部取消,增加了认定监察用户功能。如果有认定机构确因工作需要,需要开通添加认定数据、单机版认定数据导入、添加定期注册数据功能的,请于2013329日前以市(州)为单位向我厅申请,我厅汇总后上报教育部资格认定中心请求开通。

(二)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严格我省教师资格考试,各地要加强考试作弊人员的管理工作,及时将相关人员信息上报我厅。经我厅审核同意后,各认定机构方可将相关人员信息上传至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的限制库中。请各认定机构积极配合此项工作,我厅也会将全省考试作弊人员名单及时反馈至各地。

(三)各认定机构应严格历史数据信息的更新、变更工作。如需更新或变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以纸质文件形式上报我厅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更新、变更有关数据。如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我厅,将不予审核。

(四)为保障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的合法性权益,请各地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各认定机构应按照要求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并向我厅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资格证书的补发、换发工作,并做好档案归档、保存等事宜。

(五)各级认定机构负责认定系统管理的人员必须进一步增强网络安全意识,规范系统操作,做好保密工作,及时下载相关数据并做好备份,务必确保数据安全。

(六)受教育厅委托进行教学能力测试的高等学校,必须每年将测试时间安排及测试结果等上报教育厅备案,我厅将定期对认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七)各级认定机构要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0]1157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在教师资格认定过程中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杜绝一切乱收费现象。

                          

甘肃省教育厅

 2013年3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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