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教师〔2014〕78号
各县区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市属各学校(单位)、各民办中学:
根据《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2014年暂不参加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试点,各级各类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仍按原工作要求和相关办法进行。” 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户籍在本市的中国公民:
1.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需要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
2.已取得某一种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机构
1.各县区教育局负责户籍在本辖区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2.兰州市教育局负责户籍在兰州市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认定工作。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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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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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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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教育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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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南关十字民安大厦B塔五楼(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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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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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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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区贡元巷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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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7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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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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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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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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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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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中路105号
(西固区青少年活动中心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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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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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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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区政府统办楼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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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5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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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古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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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石湾镇平安路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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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9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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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登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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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关镇纬三路教育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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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9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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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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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中县太白东路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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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9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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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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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北辰路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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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4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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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条件和测试安排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师范类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在资格认定中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凡获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者,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统一格式证明。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普通话水平: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报名时间: 2014年4月22日至24日。
报名地点:兰州市女子中等专业学校(城关区嘉峪关北路5号)。
联系电话:8239716
请考生本人于报名时间内携带身份证原件前往报名地点报名。
2.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参加省自考办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认定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全国有效的通知》(教资字〔2012〕24号)精神,我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从2011年开始,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无需再参加我省的教师资格考试;对于笔试科目均合格者,可以直接参加面试(教师教育教学能力考试)。
3.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非普通高等院校(含电大、自考、夜大、函大、成人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均应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全日制普通师范院校毕业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免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在职教师中,非普通高等院校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已取得相应层次的初级教师职称(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具备助理讲师;申报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在中学岗位具备二级教师;申报小学教师资格具备二级教师)的也免予测试。
报名时间:2014年4月20日至4月30日。
报名网址:兰州教育网首页→为您服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网报系统。
根据教育部人事司〔2002〕34号文件规定:“社会人员所填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其所学学科相一致。” 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应学历要求,确定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并按照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原则确定任教学科。
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上传近期免冠.jpg格式电子档照片(规格为114像素×156像素,大小在19K以内)。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2014年5月7日至16日。
现场确认地点: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在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城关区南关什子民安大厦B塔五楼教育局窗口)。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的现场确认点在户籍所在的县区教育局。
确认时须携带毕业证原件(应届毕业生带学生证)、兰州市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流程:⑴咨询导办服务区领号;⑵凭号在窗口进行审核、开具发票;⑶凭银行缴费票据,在窗口编排考场,打印准考证,并抽取试讲和说课题目。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0〕1157号),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者应缴纳教学能力测试费用170元,同时领取准考证并抽取测试题目。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分面试(时间5分钟)、说课(时间5分钟)、试讲(时间15分钟)三个环节进行。
测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于测试工作结束后第5个工作日在兰州教育网上公布结果。
4.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体检时间:2014年6月3日至6日。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医院: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体检站、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体检站。
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教育局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还须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要求,参加增加的体检项目且结论为合格。
四、正式申请教师资格(网络申报)
2014年春季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实行网络申报。
网络申报时间:2014年6月3日至11日
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
第一种途径:点击网站首页右侧“教师资格申请网上申报”下的(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后再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注册)进入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上申报系统;
第二种途径:点击“资格认定网报”栏目后,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注册)后再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注册)进入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上申报系统。
网上申报具体要求参阅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须知和申请流程。
五、现场确认安排及提交认定材料
现场确认时间:2014年6月12日至6月20日。
现场确认地点: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在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城关区南关什子民安大厦B塔五楼教育局窗口)。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人员的现场确认点在户籍所在的县区教育局。
确认时须携带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上填报后下载打印,要求A4双面打印);
《思想品德情况鉴定表》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填写,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社区及居委会填写无效),并由填写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加盖公章方才有效。
2.小二寸近期免冠照片二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一致,背面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5.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提供在学期间成绩单复印件(必须是在学期间全部成绩单并盖有学校教务处的公章;如从个人档案中复印的,要注明是摘自本人档案并加盖单位公章);
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提供省自考办颁发的教育学、心理学的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合格的体检表原件;
8.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生提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成绩通知单(在现场确认时领取)。
六、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1.申请人于现场确认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后凭受理凭证查询结果,领取《教师资格证》。
2.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归人本人人事档案。
七、其他
1.西北师范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兰州城市学院和甘肃文理学院四所高等院校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今年全部实行网上申报。其现场确认点在各学校教务处,具体时间按照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总体时间进度,分时间段安排认定程序:学生网上申报(5月5日—5月16日)→学院核查材料(5月19日—23日)→教务处资格审查(5月26日—6月6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到学校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6月下旬)。
2.一年内不能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3.公休日、节假日休息。
4.教师资格认定相关信息可登陆兰州教育信息网教师资格栏目查询。
5.根据省教育厅工作要求,下半年进行2014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不安排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八、工作要求
1.各认定机构要进一步严格教师资格考试纪律,加强考试管理。对考试作弊的,要及时将相关人员信息上报甘肃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各认定机构将相关人员信息上传至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的限制库中。省教育厅也会将全省考试作弊人员名单及时反馈至各地。
2.各认定机构要做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试点过渡阶段衔接工作。2015年甘肃省将纳入全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统一考试范围,考试内容和科目与省考不一致,各级认定机构要认真学习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做好过渡期政策宣传、相关课程考试安排、有关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序衔接、顺利过渡。
兰州市教育局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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